法制網深圳6月11日電 記者 游春亮 通訊員 何文艷 孫雲飛 深圳市寶安區檢察院近日成功抗訴一宗重審改判無罪案件:周某合同詐騙案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1年,二審被髮回重審判決無罪,寶安區檢察院認為重審判決有錯誤,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近日,深圳中院對寶安區檢察院提起抗訴的周某合同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改判周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周某謊稱自己有辦理廢水處理工程建設以及環評批文的能力,與被害人文某簽訂《環保工程承包合同》,並先行向文某收取35萬元,但僅花費了2萬元辦理了臨時排污許可證,未有其它履行合同行為。後周某將一份偽造的《深圳市環境保護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覆》交給被害人文某,並再以購買設備和施工為由,繼續收取文某45萬元。此後,周某亦未履行合同,而是將所得大部分款項進行個人消費,並斷絕與文某聯繫,隨後逃匿。後公安機關將周某抓獲歸案。
  寶安區檢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向寶安區法院提起公訴後,周某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周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深圳中院裁定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寶安區法院在事實、證據未發生實質變化的情況下,重審判決周某無罪。寶安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周某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被害人80萬元,用於個人消費,且未實質履行合同,並逃匿,依法構成合同詐騙罪,重審判決確有錯誤,遂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深圳中院經開庭審理,採納了寶安區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原標題:深圳檢察機關抗訴一宗重審改判無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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