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昆明市從市級、縣處級到鄉科級領導幹部接待群眾來訪的次數都有嚴格規定。在4日召開的昆明市委常委會上討論並通過的《中共昆明市委關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實施辦法(送審稿)》明確市級領導幹部每季度至少1天接待群眾來訪。
  市領導每季度至少接訪群眾1次
  辦法明確,實行黨委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人財物和末位發言制度。對重大項目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項研究時,實行末位發言制。
  領導班子每半年至少專題研究1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上一級黨委、紀委書面或當面報告主體責任和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的情況。中心組每年要安排黨風廉政建設專題學習,主要負責人每年親自上廉政黨課不少於1次。
  落實領導幹部接訪下訪規定,市級領導幹部每季度至少1天,縣處級領導幹部每月至少1天,鄉科級領導幹部每周至少1天,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到信訪接待場所接待群眾來訪。同時,每年還要排查兩次管轄範圍內的疑難複雜信訪訴求,建立黨委(黨工委、黨組)成員信訪包案制度。
  廉政測評為不滿意要追責
  辦法還明確,對收送紅包的,一律先免職、再處理。實行“一案雙查”,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和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門和單位,既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又要嚴格倒查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同時明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生腐敗窩案、串案,或者在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腐敗案件的,或者對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群眾反映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突出問題,特別是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造成惡劣影響,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選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特別是提拔任用明顯有違紀違法行為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等次,或者連續兩年以上評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領導幹部述廉測評評定為不滿意檔次,或者連續兩年以上評定為基本滿意檔次等情況的,應當追究責任。
  春城晚報 記者 李超  (原標題:昆明市委通過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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